《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并在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需要明确这么个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能否直接依据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要求对方退还货款?
而上述问题的提出,也是类似案件抗辩理由、上诉理由关键。或认为人民法院超出诉求判决,或认为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判决。
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检索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2)川070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比较有典型意义。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是具有相应建材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原告在被告砖厂购买建筑用砖,被告收取相应价款后应按时足额提供,但至今仍未提供,应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关于原被告之间购买剩余44000匹砖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原告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原告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现原告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要求被告返还相应的货款11880元;本院认为,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当合同事实上已履行不能,当事人虽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则表明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解除(参考: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涉及的典型民商事法律问题及观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