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不交纳出让金等费用的法律责任

#综合咨询

955浏览

2024-05-07 14:05:48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正是因为交纳出让金等费用对国家和社会意义重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交纳出让金等费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7条规定,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在有出让合同的情况下,不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除行政法上的责任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总之,通过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是国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法定义务。本法第348条已经将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列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之一,按时、足额支付出让金,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同义务,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