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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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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3:58:23

杨春荣

杨春荣 律师

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继续占有质物,直至债务履行或质权实现。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如动物产生的后代)和法定孳息(如利息、股息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就质物优先受偿。

  4.变价权: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5.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而损坏或灭失,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赔偿损失。

  6.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为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出质人偿还。

  7.返还质物的请求权:债务履行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给出质人。如果质权人逾期不返还,出质人有权请求返还质物。

  质权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质权损害出质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质权人也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