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杨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综合咨询

824浏览

2024-05-07 11:28:05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15日入职某公司,职位为教务处主任,同时兼上历史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某公司于2021年8月开始招生,随后将招收的学生分流至某交通学校,并派遣杨某某一并到某交通学校进行管理,同时开展其他工作。

  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方取得《营业执照》。

  2021年12月后,某公司未向杨某某支付工资,杨某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杨某某工资、退还保证金及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杨某某入职时其未取得法人资格,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登记成功时发放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发放时间是公司成立时间,此时公司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公司设立过程中并不具有法人资格。

  2022年8月25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公司核发营业执照,即杨某某与某公司从2022年8月25日建立劳动关系。

  之前系某公司发起人曾某招用杨某某为教务处主任,同时兼上历史课,杨某某与曾某存在劳务关系。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在登记注册成立之前即开始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进行生产经营。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规定,因筹备阶段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故,公司筹备阶段劳动者与公司发起人成立劳务关系。

  本案对认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厘清劳动者与公司筹备阶段的关系,正确处理公司筹备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