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劳动者法律意识普遍高涨,面对自身权益受侵犯,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既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有助于推动企业规范用工,本身值得鼓励。但少数劳动者心存钻企业管理漏洞的心理,抱着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就背离了法律精神。
例如某劳动者入职信息公司前已在多家公司工作,但工作时间短则数日、长不过数月,离职后随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同一时段该劳动者在仲裁或法院同时存在多起纠纷,这种情形与常理并不相符,且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入职前后已在为可能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收集证据,明显超出劳动者正常维护合法权益的限度,其入职动机亦是存疑的,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又故意不服从管理,人为制造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劳动者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