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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苏州某刺绣艺术品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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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0:54:17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系美术作品“紫莲·团扇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苏州某刺绣艺术品有限公司开设淘宝店铺销售的“苏绣团扇”未经孙某许可擅自使用了该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刺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刺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不同表达方式。尽管有的刺绣以画作为底稿,但经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因此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据孙某创作的“紫莲·团扇图案”而制作的刺绣作品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包含了创造性劳动,相对于绘画图案体现了独创性,属于艺术再创作行为,其实质是对孙某创作的“紫莲·团扇图案”的改编。被告苏州某刺绣艺术品有限公司未获得原告孙某的许可,亦未向孙某支付报酬,侵犯了孙某对“紫莲·团扇图案”作品依法享有的改编权,遂判令被告苏州某刺绣艺术品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

引用法条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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