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敏感期,即内幕信息自形成至披露的期间。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对案件的整体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其中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是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重点。
1.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做出了规定。
第2款规定:“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计划”“方案”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第3款补充特殊规定:针对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将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提前至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如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董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中,董某等人对信息的最终形成具有绝对影响,法院最终认定该案信息尚未正式形成的动议、筹划等阶段也属于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2.内幕信息的公开时点
内幕信息的公开时点也即敏感期的结束时间。依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时点,是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媒体披露的时间。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