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轻者调岗降职、扣发工资、重者甚至直接辞退。
为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法规赋予了她们相应的法律权利。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引用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