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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律这样保护女职工权益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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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4:27:39

胡佳秀

胡佳秀 律师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轻者调岗降职、扣发工资、重者甚至直接辞退。

  为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法规赋予了她们相应的法律权利。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引用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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