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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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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15:57:40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鼓励债权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防止他们“坐视权利沉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制度却意外地成为债务人规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的重要工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然而上述法律规定的是法定的诉讼时效内,那么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当借款的法定追诉时效已过,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的通知单,若借款人在这份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应被视作对原借款的再次确认。这表示借款人主动放弃了时效所带来的权益,从而使得原借款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需要债务人通过明确的行为来放弃时效抗辩权或重新确认债务。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时效抗辩权或重新确认债务时,才能视为对原债务的认可或新的债务确认。若债务人只是签收或收到催款函,而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那么这样的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即使发出了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款函,如果债务人未通过明确的行为表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也不会因此中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