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一赔三”?
“退一赔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指的是消费者遭遇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有权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退一”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交易价款,“赔三”即除了退款外,经营者还应按照交易价款的三倍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即是针对经营者违反诚信的欺诈行为专门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不仅要使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退一赔三”需满足哪些条件?
适用“退一赔三”条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交易对象必须是生活消费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维权主体必须为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因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并不在于生活消费,故其据此主张“退一赔三”不属于该法保护的范围。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鉴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若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难以获取到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以至消费者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判断和行为,则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