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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不明的下水道堵塞侵权行为责任认定!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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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0:58:11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发现其房屋被水浸泡,泡水系因阳台下水道被大量的头发、杂物堵塞泡水所致。本单元中房某使用同一阳台下水道的刘某、王某、何某家中阳台有洗衣机、洗面台等。刘某、王某、何某对下水道的不当使用造成下水道堵塞,应当对房某的损失给予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王某、何某共同承担损失32534.02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

      法院认定事实:同一单元除原、被告方在阳台上安装洗衣机并启用了阳台下水管道外,其他住户未使用阳台下水管道。对共有排水管道堵塞的具体原因,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司法鉴定意见为:原告房屋因泡水所造成的损失价值22568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0元。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和三被告均使用了阳台下水管道,各使用人对其负有维护和注意义务,保证管道通畅。对造成排水管道堵塞的具体原因,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法院认定三被告在使用下水道过程中均具有疏忽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造成了共用管道堵塞,对该排水管道堵塞所致损害的赔偿,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同时,原告因其疏于对使用房屋的管理,以致其房屋进水之后未能得到及时清理,造成损失扩大,对其损失亦应当承担责任。结合原、被告各自过错程度,酌定每方各承担四分之一责任。判决:被告刘某、王某、何某各赔偿原告房某各项损失6392元。

      刘某、王某、何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称如果发生此类案件,法官找不到具体堵塞原因就“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依法认定三被告在使用下水道过程中均具有疏忽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因而判罚共同使用者,这显然是让多数人为少数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买单,也会纵容这一部分人的不负责任行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该法条中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他们各自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客观上的联系,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类型,因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而最终不能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下水管道是该楼公共下水管道,由于该下水道堵塞致使被上诉人财产损害,经查实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使用了下水管道。而对于涉案下水管道堵塞原因,各方说法不一且均无确凿证据证实。因此,鉴于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最终造成不能确定承担赔偿的责任份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平均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四分之一责任,结果正确,但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太准确,应予纠正。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