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是,没有规定劳动者自己出资进行培训的情况。所以,如何约定培训费用就成为问题。一般而言,职业或者技术培训费用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支出的,因为,进行培训也是为了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所以,该培训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接受完培训后违约的应该赔偿该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外,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讳约金条款,除了关于培训费、保密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外。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其他的违约金条款,相关规定见《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0月10日颁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年]264号)中规定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接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第(1)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