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销售合同中,如果购房消费者通过按揭方式贷款并支付购房款,则银行可能要求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房地产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就与购房消费者签订《补充协议》,如果购房消费者不按期交付银行贷款,则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问题在于,如果购房消费者断供,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解除合同的基础。这是第一种观点。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有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房地产公司作为购房者和银行贷款时的担保人,约定如果购房者断供,则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实际上是把房屋作为担保的标的物,也就是在债务未界期前约定以物抵债。根据民法典第407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因此,房地产公司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只能就涉案房屋进行优先受偿。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解除合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