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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例5】男子喝酒吃头孢2次强奸并烧伤女子!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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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7:42:58

陈良洲

陈良洲 律师

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

  【抢劫罪案例5】男子喝酒吃头孢2次强奸并烧伤女子!

  7月3日,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王某因同何某出现感情问题,协商无果后,王某服用头孢后饮用白酒,让何某服用头孢,并将购买的刀具交给何某让其捅自己,均未造成实际伤害。之后王某在得知何某家人报警后不让其离开,并强行同何某发生两次性关系。之后将汽油浇在二人身上并点燃打火机引发大火,之后两人均从车窗内爬出,大火造成两人不同程度烧伤及车辆烧毁。王某的行为涉嫌何种犯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强奸罪要求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压制妇女反抗,从而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身生命健康权。

  另外,王某还存在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行为,因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王某酒后发狂的表现是否足以构成精神疾病的抗辩资格?

  首先,根据精神疾病鉴定标准,在病理学上王某酒后性欲膨胀暴力倾向仅表现一次,难以形成典型的精神病症状。其次,在动机上,王某强奸何某系出于怨气、欲望等主观动机,并非由于精神严重失调,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孟某某在强奸过程丧失判断或理解现实的迹象。在构成强奸罪的过程中,王某能在主观上清楚表达强奸原因,仍具备一定自控能力。

  因此,综合来看王某的酒后发狂表现尚属个别,未完全满足法律要求的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标准,王某仍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没有精神疾病抗辩资格,根据案情应当且应从重处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