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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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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1:27:43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1992年谢某与罗某在珠海相识。1993年,受珠海某公司指派,罗某到澳门某公司在遵义市开设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谢某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董事。谢某、罗某两人在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关系密切,1993年底至1994年初,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从事活动。1995年6月,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在遵义市某单元楼同居,并于1996年3月生育一子罗某1,现已3岁。1997年底,双方关系恶化,1998年5月,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其效力和去民政机关已经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即男女双方为夫妻,享有夫妻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在本案中,谢某和罗某从1993年底至1994年初,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从事活动,因此,谢某和罗某之间为事实婚姻关系。最终,法院以调解结案的方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法律知识点:1.如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只能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成立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如一方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如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应及时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只有领取了结婚证,男女双方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夫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简单讲,从领证的那一刻起,他(她)所挣的每一分钱、继承和受赠的每一份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