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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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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5:36:48

刘世玲

刘世玲 律师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01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18年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70000元的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该笔贷款由王先生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而,贷款到期后张先生并未如期偿还贷款,于是银行在2022年4月20日将张先生与当时的担保人王先生一同告上了法院。

  银行作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个人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内容显示张先生向银行贷款70000元,年利率为8.265%,若有逾期则在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贷款期限自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由王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然而,法院最终只判令张先生偿还银行借款本金70000元和2022年4月20日之前的利息30472.97元。

  那么,王先生为何被法院免除了担保责任呢?

  原来,除了《个人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外,王先生还签署了一份《个人担保保证承诺书》,其中明确承诺的担保期间是贷款到期之日起1年。然而,银行在担保期间内并未向王先生主张债权。因此,法院认为应当免除王先生的担保责任。

  0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