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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应休未休,就直接作废吗?可以这样“补救”→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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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1:18:46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年休假应休未休有2种“补救”和一种情况:

     1、补休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在1个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假,如果因生产工作的特殊性而无法安排员工在同1年度休完年休假,单位可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

     2、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21.75天 ×300%×未休假天数

     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