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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请律师到底有无必要?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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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4:41:32

葛宏鑫

葛宏鑫 律师

河南观纬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到底有无必要?笔者相信,对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会时常困惑,即便是很多非刑辩领域同行,心里也无清晰答案。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接触到刑案或者被刑案吸引些许注意力的场景,往往来源于影视剧或者自媒体视频。这些场景中,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让大多数人对庭审时律师的重要性,有了感性认知。但对于刑案的侦查阶段,律师到底能做什么,能起到什么作用,却没有太多当事人关注到或者了解到。特别是当事人或者家属第一次碰到刑事案件时,有个说法经常会困扰他们:侦查阶段,请律师就是浪费钱,没啥用。这个说法可能来源于亲朋好友,也可能来源于个别经办人。那么,这个说法,到底对,还是不对呢?

  先说或许对的那一部分,我认为,对于案件及其简单且无争议的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也是完全认罪认罚的情况,那么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作用的确有限,不请律师也无伤大雅。

  但对于其他大部分有争议的,特别是可能无罪的案件来说,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就会尤为重要。笔者只列最重要的3点理由:

  理由一、目前口供在刑案中证据之王的地位,依然稳固。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定罪。但实务案件办理中,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异常稳固。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口供一旦被固定,即便中间有很大问题,要想更改或纠正,就不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原本口供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客观,是否准确,是侦查阶段当事人唯一能左右的环节,然而仅靠毫无相关经验的当事人独自去面对,想理想化的结果,显然太过理想。

  我记得很多年前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家属是审查起诉阶段才委托我介入辩护的,拿到案卷材料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与当事人核实材料,面对我宣读的其本人的笔录内容,当事人面露惊讶的表情,他说那不是他本人所说,记录的也不是他的事,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继续问他,为什么话不是你所说,事不是你亲做,你还要在笔录后边签署“以上记录的内容跟我说的一致”文字并签名呢?当事人说,每次被提审都基本到看守所吃饭的时间,其总是被催促抓紧签字,所以基本上都是不看就签字,没想到会这样。

  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虽然基本满意,但其本人还是因为签署了不够真实的笔录而付出了一些本不该有的代价,仍然留有遗憾。

  理由二、在案件侦查阶段,大多数的当事人需要具有心理医生和队友功能的人支持,而专业律师就是这样的角色担当。

  新闻媒体中曾经报道过很多冤案错案,而这些案件基本上与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权利被非法侵害相关,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处于羁押状态的当事人,能不能按自己的想法做陈述都可能成为问题,对案件结果有无影响也不言而喻。

  在去年经办的一个案件,当事人系从事金融行业的高管,其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个罪名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是在其被拘留后2天委托笔者前往看守所会见的。在会见了解情况后,笔者给当事人的初步分析是,如果她陈述完整属实,那么她的情况两个罪名应该都不成立。但她说她现在很纠结,她说承办人员让其认罪,认罪的话就给取保。她问我怎么选择?我给她做的分析是:如果你跟我说的是事实,那么即便你不做认罪表示,你也应该被释放。所以,怎么选择,我让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我的分析做决定。

  最终,该案当事人在没有做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被取保。1年半后,即便侦查机关坚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最终又自行撤回审查起诉。当事人以彻底无罪的状态恢复了自由身。

  理由三、目前刑事案件的战场已经不止在法庭,更多的有效辩护机会已经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甚至侦查阶段。

  自2019年10月以来,最高检牵头的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得到全面落实。期间,最高检又明确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2021年4月后,少捕慎诉慎押已经成为刑事司法政策在全国推广实施。。。。。。

  以上等等变化都体现出检察职能创新已经引发检察权有了事实上的扩张。而这些变化也直接导致刑事律师的辩护战场不断迁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辩护争取不起诉;甚至在侦查阶段,通过辩护取得撤案结果,已经越来越成为案件处理的最优解。而且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取得了理想结果。

  以为我例,仅2023年一年,就有3名当事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又被侦查机关申请撤回并做了撤案处理。近几年也有不少于5名当事人被做了不起诉处理。

  试问,要争取到这样的结果,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提前介入和协助,成功率会怎样?

  就这个灵魂发问只做上述几点分享,仅供当事人据情参考。 当然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比如协助当事人与家属的情感交流、生活安排等等。这些在互联网上已经罗列很多,本文就不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