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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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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3:46:12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作更改,否则视为新的要约,这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共有的原则。但在解释上,这一原则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承诺虽然在形式上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

  比如,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非实质变更的,承诺仍为有效。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其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其改变实质内容时则构成一个新要约。本条对实质性条款作了列举,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

  但是,实质性条款不限于所列的这些项目,例如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一般也可以归为实质性条款。本条对于实质性条款项目的开列具有提示性质,在实际交易的具体合同中,哪些条款内容的变更构成实质性变更,还需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