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因传递迟延造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

#综合咨询

951浏览

2024-04-24 13:45:01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本条针对的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并且依通常情形可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传递过程中的原因造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情形再加上本法第486条规定的逾期承诺的一般情形,在逻辑上涵盖了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所有情形,与本法第481条规定可以说是正反面的关系。本法第481条是从正面对有效承诺的时间要件作出规定,第486条是关于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本条是对因传递迟延造成的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的特别规定。合同编本条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对于未迟发而逾期的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只是因其他原因造成承诺逾期,受要约人对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的预期和信赖有必要予以保护,在法律效果上应当与本法第486条规定的逾期承诺的一般情形区别对待。依照本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有效。同时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本条对此作了除外规定,允许要约人及时否定该承诺的效力,即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该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拘束力。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则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