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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0:54:36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对于『请托他人办事退款』的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认定:

  不当得利、委托合同、民间借贷

  这三种关系之下,都有法院判决退钱的,也有法院判决不退钱,驳回起诉的。

  判决退钱的案例:

  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021)陕01民终16533号)

  被请托人构成不当得利,依《民法典》122条规定,请托人有权请求被请托人返还财产;((2023)宁0104民初7840号)

  当事双方基于违法请托行为引发纠纷,后双方达成和解,则借贷合同有效,予以返还;((2021)辽08民终1283号)

  判决不退钱,驳回起诉的案例:

  违法请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其引发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019)冀04民终4841号;(2023)吉0191民初1625号)

  违法请托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诉讼请求;

  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与通说,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

  被请托人构成犯罪,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1)皖0102刑初268号)

  基本案情

  2004年,封某某、胡某某的子女二人高考成绩均低于当年高考本科分数线。两人到邵某某开办的高考招生服务中心,委托邵某某为其子女联系好一点的学校就读。

  邵某某联系到穆某某和史某某,一个月后通知两人每人只要交65000元就能保证让其子女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

  后来两人的子女未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史某某诈骗一案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且大部分(近10万元人民币)赃款无法退还”,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封某某、胡某某认为邵某某、穆某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诉请两被告返还收取两原告的费用。

  法院判决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沛民二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再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沛民再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邵某某、穆某某于2004年9月11日为封某某、胡某某出具收条的行为,即表明双方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国家向史某某追赃是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途径之一,并不消灭受害人依据合同关系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民事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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