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明确合同双方的身份信息。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具体指出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地理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明确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的目的和具体方式。
4.地役权期限:约定地役权的有效期限。
5.费用的及其支付方式:如果涉及费用,应明确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应采取的解决方式。
此外,地役权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地役权合同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补充,也可以请求撤销不当条款。但除非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的无效或撤销不会影响地役权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