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事故责任,机动车方一方承担多大的责任比例?针对该类型案件,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处并列的三种情形,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从无到有的递进,最后一种情形“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应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