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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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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0:46:12

杨春荣

杨春荣 律师

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是一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具体来说,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供役地是指他人的不动产,而需役地则是指自己的不动产。

  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的主要规定包括:

  1.地役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当事人要求登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供役地权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4.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5.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但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或抵押时,地役权会一并转让。

  6.当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或有偿利用供役地且未支付费用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

  这些规定体现了地役权的基本法律属性和操作规则,旨在明确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地役权的合法、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