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关于房屋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至七百零六条的规定:
1. 承租人的一般维修义务:《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同时,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明确指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或者发生其他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故障时,出租人应负责维修。
3. 双方特别约定:租赁合同可以对维修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某一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维修义务,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此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也可能对此有所规定,但由于我的知识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具体条款可能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而有所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的相关法规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综上所述,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一般维修义务通常由出租人承担,特别是与房屋基本结构、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相关的维修;而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则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但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各自的维修责任范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