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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者好意同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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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1:33:54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应某1、袁某、林某、占某四人系朋友。陈某、应某系应某1之监护人。被告运输公司系豫P2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赵某系案涉车辆实际车主,被告财险某支公司系案涉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单位。被告应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无法查清。2018年4月9日凌晨,应某1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林某、袁某、占某从温州往青田方向行驶,当日3时59分途经温寿线(G330)41km+693m路段左转弯时与赵某驾驶的从义乌往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行驶的豫P2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应某1、林某、袁某、占某四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中应某1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林某、袁某、占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占某被送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住院两次并出院;青田县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占某垫付医疗费64601.92元,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人民医院账户。被告应某1、陈某叙述称该交通事故系因聚众斗殴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系林某和占某叫应某1开车去温州找袁某,否则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某1另叙述称其搭乘三人之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被告财险某支公司叙述称事故驾驶员赵某存在超载行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投保车辆存在超载行为时要对商业险部分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并提供投保声明确认函一份用以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尽到说明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搭乘人员林某、袁某、占某虽为未成年人,但是其应有相应的识别能力。在明知应某1未成年、不可能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且共同搭乘超过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荷载人数的情形下,仍自甘风险搭乘该摩托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且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搭乘人员在乘坐摩托车时有佩戴头盔,此亦与搭乘人员的头部损伤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法院认为,搭乘人员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聚众斗殴虽系交通事故之肇因,但两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证驾驶明显属于重大过失,不满足好意同乘减责之构成要件,故应某1等人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投保声明确认函》于2018年8月1日出具,但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系于 2018年3月投保,并且文义存有歧义,财险某支公司未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认定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在审理过程中,应某 1、林某、袁某、占某四人均同意豫 P2Cxxx号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理赔款由四人平分。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因原告自身过失,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缩减 20%;剩余80%的赔偿责任中,由赵某承担32%,由应某1承担48%。遂判决:

  一、被告应某1连带赔偿原告占某经济损失144402.35元,该款项从应某1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应某赔偿;

  二、被告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占某经济损失126268.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

  三、驳回原告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财险某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未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并无不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

  好意同乘即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属于情谊行为的一种,是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是善良风俗的延续。好意同乘虽无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则成立侵权之债。在好意同乘致害中,由于好意人过错和搭乘人员自身过失等因素的介入,导致双方责任承担不同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关乎公序良俗的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虽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其作为事实行为,仍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机动车运行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驾驶人同意搭乘人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就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产生保护之责,如其疏于保护义务,造成搭乘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即构成侵权。但是,在好意同乘致害中,如果好意人对事故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阻却好意同乘减责事由的适用。本案中,事故是由于应某1无证驾驶机动车、共同搭乘超过机动车荷载人数、在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等一系列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其无证驾驶显然属于重大过失,故不应以此减轻其责任。

  考虑好意人过错的同时,也应当考虑搭乘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若同乘人明知驾驶人酒驾、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对驾驶人危险行为未加阻止等,搭乘人员知悉车辆之危险性仍然同乘,且危险性是搭乘人员作为“理性人”应当预见的,则构成“自甘冒险行为”但并不因此排除好意人责任,而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予以减轻,可减轻好意人之赔偿责任。该规则平衡保护双方利益,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一方造成的损害后果转嫁给对方,更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好意同乘法定减轻与过失相抵规则是彼此独立的责任减轻事由,一方面,好意人可基于双重理由而获责任减轻;另一方面,即使好意同乘减责事由不成立也不妨碍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