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原告驾驶车辆驶入被告管理的停车场,因跟车距离较近,在前车驶入泊位时,原告驾驶车辆停车等候,在此过程中,停车场入口的栏杆降下致原告车辆尾部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产生维修金额7000余元。被告认为事故系由原告跟车过近造成,自己无责任。
法院审理:兴庆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义务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系停车场的管理者,对停车场的设备维护及车辆的入场、停放负有管理责任,但被告的安保人员却没有尽到调度责任,让原告在停车场入口处等候,也没有尽到观察义务,及时控制栏杆抬起,致原告车辆被划伤,故被告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同时,原告作为车辆驾驶人,未尽到审慎安全驾驶的义务,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及时观察车辆所处的环境,致车辆仍处于会自动降落的栏杆下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的过错比例为各50%。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