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申请人为该案被告,接到指派时笔者也感到疑惑,该案申请人作为被告严格来说是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条件的,但阅卷之后发现可能是该案中的事故认定书出了一定的问题,这篇文章将结合本案从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适用以及推翻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为一种证据,且不具有可诉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看出,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我们可以知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其是公安机关制作,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实践中法院在审判中也基本会引用该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比例作出判决。
二、对事故认定不服时可以选择复核或在民事诉讼中予以推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见到的事故认定书底部通常会有三日内复核的字样的法律依据,笔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某交警部门相关人员表明其今年下半年出具了70多份事故认定,在复核过程中改变责任认定的有十份,试图找到有没有官方出具的事故认定推翻的大数据统计,但找寻无果,仅在某律所2020年统计数据中推翻概率为百分之四,不管是从这两个数据那一方面来看,要想推翻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且有很多人可能会错过三天的复核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实不妥、则不予采信"。这也就表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推翻事故认定责任比例,审判人员可以在诉讼中对事故认定不予采信。
三、在诉讼中从哪些方面入手推翻数据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以看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若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主要看以下三点,存在的话推翻的可能性越大:第一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是否查清,事故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否正确,例如笔者所代理案件中明显就是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这也是该事故认定仍在复核过程中的原因,第二就是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第三从事故的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事故认定虽然不是审判中必须适用的证据,但实践中不适用的比例少之又少,且当事人举证责任过大,救济途径太少,但也是有成功希望,如果不推翻事故认定责任则诉讼对己也是相当不利,最后还是希望大家出行安全!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