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是临时工吗
并未如此。
所谓劳务关系,乃指两方或多方的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相互提供劳务服务后所构成的价值对等的经济关系。
关系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既可为两个法人间的关联,亦可以是个人之间的关联,甚至可能涉及到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交织。
至于关系的内容以及表现形式则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
相较之下,劳动关系则是指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在劳动力资源的利用上以劳动为媒介而形成的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纽带。
此种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明确性,其中一方必定为雇佣方,另一方毫无疑问地应是员工。
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临时工这种职业类型归属于劳动关系之范畴内。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