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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导致死亡能赔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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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7:54:44

姜亚云

姜亚云 律师

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

  民事赔偿事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造成人损害可以获得的赔偿主要有: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刑事赔偿事项:《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003年之前,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理解为精神损失,均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但是,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在2006年的“五刑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2012年刑事司法解释》制订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问题作了重点审议、研究,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