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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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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3:56:21

鞠宏林

鞠宏林 律师

广州执胜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向某铁塔公司租赁厂房及生产线,租赁期限为十年,同时约定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经某铁塔公司同意可以对厂房、设备等进行扩建、改造,但其投资建设的一切固定设施、建筑物均归某铁塔公司所有。之后,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使用租赁厂房和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并投入大量资金对厂房、生产线进行改造。2020年7月,某铁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某铁塔公司。2020年9月,管理人通知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解除前述租赁合同。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设备及改造车间费用、遣散工人费用、部分停产停业损失为某铁塔公司的共益债务。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纠纷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添附制度的新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对租赁标的物所作配套投入形成的添附物所有权依约归某铁塔公司所有。因某铁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提前解除合同,添附物归属于某铁塔公司导致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存在一定损失,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的规定精神,某铁塔公司应对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铁塔公司对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所负赔偿责任并非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故判决确认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对某铁塔公司享有普通债权33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