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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下的“六天工作周”:周六加班费能否主张?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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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1:38:58

何火日

何火日 律师

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

  某公司与员工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张三每周需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针对这种情况,张三是否有权向公司主张周六的加班费呢?

  在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如果超过这一标准,则视为加班,并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在本案例中,张三每周工作六天共48小时,已经超出了法定标准工时40小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超出的这8小时应当被视为加班时间。具体来说,周六的8小时工作若未包含在正常工时内,那么这部分时间应当属于加班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因此,张三有权主张周六的加班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标准的规定。

  因此,公司在没有合理调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支付张三周六加班的相应工资报酬。在实际操作中,员工应保留好自己的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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