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口头续租的行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其法律后果与书面租赁合同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续租且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虽然口头约定有效,但因其不符合法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不定期租赁的情况下,租赁关系依然存在,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除租赁期限外的其他约定。然而,不定期租赁的一大特点是当事人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此,尽管口头续租在法律上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为了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特别是关于租赁期限、租金调整、解除合同条件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争议,实务中强烈建议租赁双方在续租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以充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