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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证明是否具备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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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15:09:09

戎子鑫

戎子鑫 律师

山西望公律师事务所

  村居委会有依法出具相关事项证明的权力

  长期以来,村居委会承担着为村民/居民出具各类事项证明的功能。究其根本,该功能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根据我国法律,村居委会并非政府机构,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功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村居委会应当承担的职责,法律围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了进一步规定。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的职责包括宣传法律政策,承担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支持服务型、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的任务包括宣传法律政策,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等。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机构的办事要求中,均存在要求当事人取得村居委会证明的做法,村居委会依法有权在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内就相关事项出具证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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