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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锁门催租,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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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3:58:30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钱某租赁王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租金2000元/月,按季度支付;如钱某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钱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钱某支付了第一季度房租6000元后,便未如约支付房租。王某多次催租未果,便于2023年6月1日将房屋上锁,并通知钱某限其三日内腾空房屋。但由于王某未开锁,钱某未能按时搬离,直至2023年7月10日王某打开房屋门锁后,钱某才清空物品。王某认为,钱某未按时腾房导致其另行出租房屋后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由此产生违约等损失,故将钱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钱某向王某支付拖欠的房租18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未能及时腾房造成的损失5000元。钱某辩称,其因疫情经营困难才欠付房租,根据国家政策,王某应减免部分房租及违约金,且未及时腾房是由于王某不开门锁导致,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合同约定钱某租赁王某房屋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钱某已支付3个月房租,剩余9个月共18000元未支付,该18000元钱某应向王某支付。合同明确约定欠付租金超过两个月的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钱某拖欠房租已近一年,故其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钱某主张因疫情影响,其经营出现困难,应酌情减免部分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王某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依据发改投资规【2020】734 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钱某承租的案涉房屋为非国有房屋,国家政策对于该部分房屋以鼓励出租人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为主,相关政策对案涉房屋的租赁仅有指导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王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对于钱某提出的减免主张不予认可,钱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疫情对其经营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故对于钱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王某要求钱某支付未及时腾房造成的损失5000元。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钱某未及时腾房是由于王某给房屋上锁,并在钱某要求王某开锁搬离房屋后仍未开锁导致,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其欲另行出租时需保证案涉房屋能按时交付,其在案涉房屋尚未交接完毕时就将案涉房屋另行出租,造成交付不能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钱某支付王某房租18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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