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用益物权的相关条文主要集中在第二编“物权”的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具体条文如下:
1.第三百二十三条:明确界定了用益物权的含义,即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即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3.第三百二十五条:关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规则,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了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应遵守的规范,包括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同时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5.第三百二十七条:涉及用益物权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而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
6.第三百二十八条:明确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7.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此外,民法典还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具体类型的用益物权,以及相关权利的行使、转让和登记等具体事项。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