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供电局(现多称为供电公司)临时停电导致的电器损失,责任承担问题可归纳如下:
《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企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若供电企业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依照《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也明确了类似内容,即供电人在中断供电时未履行事先通知义务,导致用电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因突然停电可能引发的电器损坏情形。
因此,如果供电局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用户而实施临时停电,由此造成的电器损失,用户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供电企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用户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停电通知缺失记录、电器损坏前后的状态证明以及相关损失的计算依据等,以便后续进行赔偿谈判或提起法律诉讼。同时,如果电器本身的品质缺陷也是导致损失的原因之一,则可能涉及其他责任主体,如电器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