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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归谁所有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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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5:25:48

王萍

王萍 律师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未必一定是未成年子女,应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确定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应推定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能举证证明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并非赠与,那该房产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