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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及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时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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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4:25:48

何川

何川 律师

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

  你以为,你与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吗?你以为,你即使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工作了,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质疑?正是因为有一些企业为节省经营成本,选择规避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争议后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不予承担劳动者相应的工作风险。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关乎着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能否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芳动合同赔偿金等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那么,作为劳动者该如何预防和应对公司这样不负责任的做法呢?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一种劳动力交换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管理,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平等性。

  其次,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许大家会说,劳动关系存不存在,是要经仲裁或诉讼来具体判定,我们自己认定不算。固然如此,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有提供证明证明的责任,而该责任一般都是由劳动者承担,仲裁或诉讼中通过对证据是否充足、权利义务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从而做出判定,那么,劳动者可以从仲裁或诉讼审查的角度来倒推,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需要注意留存或固化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利证据,以防公司否认或抗辩存在其他非劳动关系。

  实务中,仲裁机构及法院在确认劳动关系时,需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是否适格。公司和劳动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这里就主要谈谈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年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但不包括已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群,如果外国人来我国务工,还需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才可以合法劳动。

  二、确定双方合意达成。合意是指劳动者与公司系基于合法、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例如书面合同、工作证件,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当然,一般审查先是看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果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名称不是《劳动合同》,比如是《×劳务合同》是否就可以断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呢?当然不是,合同不仅要审查具备形式要件,更要结合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也就是,即使合同名称不对,或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约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或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要件,那么,可以推断双方存在建立芳动关系的合意。三、审查实际履行情况。具体来讲,就是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劳动者服从公司规定从事劳动,公司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生产工具,保障工作条件,缴纳各项保险,支付工资,承担工作风险,劳动者接受公司考核,考勤,绩效及请休假等安排等。

  总结就是:如何“识别劳动关系”,主要是为了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而劳动关系独特的从属性,即经济和人身从属性,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承揽或合作关系等非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具体来说,在劳动关系里,劳动者是被指挥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制定《员工手所》等规草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监督,控制、 管理并给付工资报酬,同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对外是以用人单位名义的职务行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