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综合咨询

891浏览

2024-04-18 11:55:26

杨春荣

杨春荣 律师

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附加自己的动产,从而形成新的财产时,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1.附合:指将一个动产附加到另一个动产上,使之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例如,将宝石镶嵌到戒指上。如果附合后的财产价值显著增加,且附加的动产价值大于原动产价值,则由附加动产的所有者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反之,则由原动产的所有者取得。

  2.混合: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动产混合在一起,无法识别各自的原物。例如,将两种不同的液体混合。在混合的情况下,如果各原动产的价值相等,则由各原动产的所有者按份额共有新财产;如果价值不等,则由价值较大的原动产的所有者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并给予价值较小的原动产的所有者适当补偿。

  3.加工:指通过对他人动产进行加工改造,形成新的财产。例如,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在加工的情况下,如果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原材料的价值,则由加工者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反之,则由原材料的所有者取得。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上述规则处理。这些规则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定新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引用法条

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