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于如何界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规定内容,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性、商业性特征,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道路运输为业或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为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获取相应对价的市场经营行为。
因此,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不能将是否收取费用作为单一评判标准,而应综合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予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