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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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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4:57:10

倪显铖

倪显铖 律师

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

  概念

  本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

  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反。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在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安全规则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它也可以贯穿到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之中。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就其特点、意义而言,分别反映了公共生活规则所调整的两个领域。与之相关联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即通过纪律规则所调整的公共场所秩序以及通过交往规则所调整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聚众交往和风俗习尚。聚众淫乱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二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3人以上(包含3人),但并非特指3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同性人聚众从事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如聚众奸宿、跳裸体舞;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多名妇女卖淫,情节严重的;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勾引男性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限于两种人:一种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一种是聚众淫乱的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淫乱的目的,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两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聚众淫乱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众淫乱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着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淫乱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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