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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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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4:53:40

马晗

马晗 律师

河北中冀世和律师事务所

      行为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由于非机动车辆行驶速度慢,不会直接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列入过失致人重伤等罪进行处罚,不应列入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失之偏颇。在改革开放之前,乡村基本上是泥土路、石子路,城镇也大多是水泥路或者柏油路,道路崎岖并且坑坑洼洼,再加上当时机械和零配件等制造领域的技术还不是很先进。所以,非机动车辆的运行速度很慢,在人们看来并不具有危险性,而且一旦遇到非机动车辆失控,驾驶人和行人能迅速感知并有足够的时间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人们一直认为非机动车辆不足以对我们产生威胁。但是,时代在进步,世界在改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道路交通状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道路被极大地拓宽而且高架桥、天桥也如雨后春笋般耸立了起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包括非机动车辆在内的交通工具的运行速度,而且随着机械工业的发展,非机动车的大到部件小到零件都更为先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非机动车辆的运行速度。所以,我们应该与时俱进,认识到现如今即使是非机动车辆其速度和危害性也不容小觑,我们应该改变过去传统的观念,承认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主体资格。在具体判断非机动车驾驶者能否构成本罪的标准上,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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