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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老年人如何安享晚年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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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10:36:55

问思童

问思童 律师

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

    老人晚年生活是现在国家和社会关注的一件大事


    如,子女拒绝赡养老人、老年人婚姻自主权、老人遗产如何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在新闻焦点中引发社会争论。


    一、老人赡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能做“等价交换”。从民法的精神来看,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为父母原因而消除,即使父母没有尽到、尽好抚养义务,子女也不可以拒绝赡养。换句话说,赡养老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二、老人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由此可见,老年人再婚的权利是受《民法典》保护的,婚姻自由不应受干预。婚姻自由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指自然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和非法干涉。这里既包括家长要尊重成年子女的结婚自由,也包括成年子女要尊重父母的再婚自由。可以说,尊重父母婚姻自由是子女的义务,子女不能因个人的观念或者来自社会上的偏见阻止父母再婚。


    三、孤寡老人养老困难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制度,为孤寡、失能老年人面对“老无所养”的困境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途径,以解决自己的生养死葬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建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被扶养人死后,扶养人的合同权利将难以证明和保障。同时,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中履行的内容见诸于日常生活中,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扶养人的权益,最好确定监督人,可以是其他亲属,也可以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