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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商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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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0:52:41

何飞

何飞 律师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小区内的商业广告收益归属权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小区内公共区域设立的商业广告位置,因其依托于共有部分,其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表明,虽然物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扮演了协调和服务的角色,但实际产生的广告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并应用于小区公共事务和设施维护。

  因此,总结来说,小区商业广告收益在法律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且其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策,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其他业主大会决定的用途。物业公司仅能从中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无权占有或擅自处置这部分收益。同时,业主们有权监督和要求物业公司公开、透明地管理和分配此类收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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