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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合理调岗,单位是否有权辞退?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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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11:37:46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有时会对个别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是否可以拒绝到岗?拒绝到岗能否视为旷工?单位是否有权以此辞退员工?员工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秦某入职跃动公司从事健身教练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秦某的工作地点为:跃动公司设立的甲店、乙店、丙店三家健身房。秦某入职后,实际在甲店工作了两年。后由于经营需要,跃动公司向秦某送达调岗通知,内容为将秦某调整至丙店工作,除调整工作地点外,工作内容、薪资等均无变化,并要求秦某三天内到岗报到。秦某接到该通知后,不同意调岗,于次日向跃动公司提出事假申请。在其事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秦某未到丙店报到上班。后跃动公司两次向秦某送达通知,要求秦某到岗上班,并告知不到岗上班构成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接到通知后,秦某仍未回岗。后跃动公司向秦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秦某旷工超过10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秦某辞退。

  秦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支持了秦某要求跃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的请求。跃动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予支付上述赔偿金。

  跃动公司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合同约定来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秦某的工作地点为甲店、乙店、丙店,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性意思表示。就调岗内容而言,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薪资、级别均未改变,仅是工作地点有所变化,但调岗后的工作地点也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内,岗位的调整并不会给秦某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跃动公司对秦某的岗位调整,应当认定为基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而进行的合理调岗行为。从解除依据上来看,跃动公司向秦某两次送达到岗通知书,秦某仍拒绝到岗。跃动公司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秦某,其不到岗行为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秦某不接受岗位合理调整、连续旷工十日的情况下,跃动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解除程序上来看,跃动公司的调岗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并向秦某送达解除通知书,程序合法。综上,跃动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秦某要求跃动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跃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违法之处,无需向秦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秦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