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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审查要点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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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10:51:38

曾鹏君

曾鹏君 律师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

  代书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订立代书遗嘱时,被继承人的口述与代书人的代书、见证人的见证应具有时空一致性。这不仅要求上述行为应系同时或者基本同时发生,还要求被继承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应为同时在同一场合订立遗嘱。在审查代书遗嘱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见证人数量的限定。要注意审查见证人和代书人的总数应为两人(含)以上。

  (2)见证人资格的限定。依据《民法典》第1140条,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继承人”不仅指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还包含作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涉案的部分见证人属于上述三类人员,则因不具备法定资质,可能导致无法满足“见证人应为两人以上”的法定条件,进而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实践中,常因见证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引发资格争议。

  (3)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如没有签名,则代书遗嘱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在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对于被继承人仅捺印的,应结合立遗嘱的时间、被继承人的文化水平、书写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如,李某和黄某在被继承人张甲口述遗嘱、代书人代书时在门外等候,不符合代书遗嘱当场见证的要求,所以二人没有见证的资格。其次,张乙为张甲的妹妹,属于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也没有见证的资格。因此本案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仅有护工耿某,不符合至少两位见证人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被继承人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