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业主大会的决议原则上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参加了业主大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也指出,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投票权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会议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只要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表决过程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形成的决议即为合法有效,即便部分业主未参加会议,该决议对其仍有约束力。未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决议效力。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大会决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议之日起一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议。
总之,业主大会决议只要遵循法定程序、达到法定人数要求并通过合法表决程序,即对包括未参加会议在内的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未参会业主如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