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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蒲律学法条(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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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11:25:24

蒲乾龙

蒲乾龙 律师

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解析学习:

  1. 宣告死亡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清结下落不明之人与他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结束长期悬而未决的不稳定状态,维护包括其配偶在内的生者的利益。在这些利益中,配偶的利益是最为特殊的。因为下落不明之人一经宣告死亡,配偶不仅同其他生者一样享有财产方面的继承利益,其婚姻利益也会受到影响。

  2. 我们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不再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但是我们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也作了必要限制,明确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却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宣告死亡对于当事人利益,尤其是对配偶身份利益影响较大,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救济其权利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因自身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启动对失踪人的死亡宣告程序,会牺牲配偶的身份利益,有失公平;而且宣告死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受影响的当事人无上诉的救济机会。

  3. 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典》第46条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维度作出规定:

  (1)从实质要件上讲,即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从形式要件上讲,则包括利害关系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本条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不同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定,实现对被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最大程度上防止宣告死亡制度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