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作为原告起诉张某,被告张某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超过)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法院不会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以及根据《民法典》192条第二款、第195条的规定,虽然你作为原告起诉张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超过),但是被告张某通过短信回复已向原告(你)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被告张某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超过)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因此,我建议你起诉,诉讼不会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超过)而败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